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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场馆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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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理工大学体育场馆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体育场馆的管理,使学校体育资源能够得到合理有效的利用,进一步提高体育场馆的使用效率,更好地发挥其为学校的教学、训练、竞赛等服务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桂林理工大学校内的体育场、体育馆及其附设的设施、房屋,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  桂林理工大学体育场馆是国家的财产,是我校的固定资产,是我校办学和服务于社会体育所需要的基本物质条件。其功能是为我校教学、训练、科研、竞赛和其它集体活动提供保障和服务,为全民健身、体育休闲、体育娱乐活动提供场所。

第四条  我校体育场馆的管理部门为学校体育教学部,由体育教学部行使对我校体育场馆日常管理和经营管理的权力,由其负责做好体育场馆的使用、保养、清洁和日常维修、开放等管理工作。各部门和个人在使用体育场馆的过程中,都有保证场馆安全、保持环境卫生和维护各项活动秩序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场馆日常管理

 

第六条  体育教学部要认真落实安全防火、环境卫生、岗位职责、设备器材等一系列关于体育场馆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加强对场馆的监督和检查,保证场馆的安全,保持良好的教学环境,大力提倡节电及节约各类消耗品,树立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宗旨,为师生提供安全、有序的服务。

第七条  根据学校体育场馆的数量及教学、训练、竞赛、和课外活动的实际需求,由体育教学部安排专职人员管理体育场馆。专职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岗位职责,因玩忽职守造成的运动伤害和责任事故应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条  每个学期,各体育场馆要按照教务部门提供的课程表、规定的学生人数以及体育活动计划,及时准备器材,合理安排场地,按时开闭场馆。

第九条  学校任何单位、个人在使用场馆时,发现场馆内有安全隐患、设备损坏、能源浪费等现象时,有及时向场馆管理人员报告促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抓紧维修的权利和义务。场馆管理人员有责任迅速采取措施,若其自身能力不能解决或不属于自身管理范围的事项时,应及时请有关部门协助解决。

第十条  非经教务部门安排的课程和体育教学部同意的健身、参观等事项,场馆工作人员有权不予安排场地或拒绝接待。校内任何单位、部门和团体或个人未经体育教学部同意,不得擅自对外租借和使用体育场馆。

第十一条  凡利用场馆进行教学、训练、科研、竞赛、集会、健身或从事其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自觉遵守场馆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对故意违反管理规定者,场馆管理人员有权进行批评;对破坏场馆设施者,管理部门有权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其赔偿损失;对闹事、行凶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章  场馆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我校体育场馆在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训练、竞赛等活动外,业余时间可以实行社会化、市场化管理,面向社会开放,响应和贯彻全民健身计划,为广大群众提供一个健身锻炼的场所,为社会服务。

第十三条  体育教学部制定的场馆市场化管理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须经学校和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非经体育教学部安排的各类占用体育场馆的活动,一律按规定收取费用。学校、协作单位、特邀贵宾临时使用场馆的各类活动,经体育教学部同意可以减收或免收场地租用费。

第十五条  场馆管理收取的各种租金等收入一律上缴学校财务处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私自带人带团利用场馆进行出租活动。

 

第四章       场馆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体育教学部是体育场馆及场馆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部门,要根据教学、科研、训练、竞赛以及群体活动和外开放等工作需要,提供场地、器材、仪器、设备等方面的服务和做好物质保障工作。

第十八条  各场馆管理人员应全面负责本人所在场馆的安全、消防、卫生、秩序、器材借用、器材归还和简单维修等事项。要在教学、训练时间,清理无关人员离场。

第十九条  场馆管理人员要树立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理念,团结协作,顾全大局;按时上下班,上班期间要坚守岗位,下班后及时关灯、拉闸,做好防火、防盗工作;按时发放与收回借物器材,器材归类摆放整齐,长期不用的器材要及时收回保管好;根据需要画好场地的线;搞好所分管场馆的清洁卫生;经常检查场地、器材、设备,如有设备损坏,自己能维修的自己维修,维修不了的及时向体育教学部汇报。

第二十条  体育场馆购买的一切体育设备、器材、用具等都必须办理入库手续;领取物品要填写出库单。借用和租用仪器、器材等物品要写好借据,归还时应认真检查物品的数量和质量,凡发现其数量不全或物品损坏时,应要求借用或租用者予以赔偿。库房和各场馆要有清楚的物品清单,做到帐、物相符。

第二十一条  场馆管理人员要坚守岗位、遵守职责,要提高自己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保持场馆的整洁有序,言语和气,热情周到,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第五章       场馆安全、消防和卫生管理

 

第二十二条  体育馆内和塑胶场地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体育场馆工作人员要学会使用消防器材。

第二十三条  消防装置、设备和体育馆的门窗应定期检查,已经损坏和有故障的要及时修理或更换。体育场馆的配电、仓库等房室应指派专人负责管理,各场馆的门和房间钥匙也要由专人保管。场馆内器材设备使用时要符合操作常规,不得随意使用和搬动,损坏者要照价赔偿。

第二十四条  为防止火灾发生,严禁下列行为:占用疏散通道;在教学、训练期间将安全出入口上锁;遮挡消防安全疏散通道标志;违章用火用电如电气焊、电加热器;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在不明容电量的情况下,使用、加装大用量电器设备。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辆和自行车禁止进入场馆;进入体育馆内人员禁止穿硬底鞋。

第二十六条  节假日和夜间值班管理人员要坚守岗位,尽职尽责,遇有火灾、被盗等特别情况时,除积极采取措施外,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报告。

第二十七条  体育场馆管理人员负责环境卫生的日常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实施对场馆卫生的打扫、布置、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  体育场馆内禁止随地吐痰、吐口香糖,禁止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禁止在墙面、椅面和桌面上随便刻画、涂写。

第二十九条  爱护草坪,未经许可,严禁进入和践踏草坪;爱护围栏,严禁攀越围栏进入场地。凡违反规定的人员,视情节轻重情况,分别予以批评教育或罚款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为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学校各类体育场馆的管理,由体育教学部根据本办法的精神认真制定好各类体育场所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根据学校实际工作需要,体育馆三楼主要为学校大型活动和集会之用,由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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